(本報訊)近日,記者從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下稱“南山法院”)了解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安娜”)向余松恩、周西川、吳滔等前自然人股東就違反《承諾函》約定,要求賠償違約金系列案有了最新進展,該系列案的關鍵證據——由被告之一吳滔向南山法院申請的《承諾函》真偽鑒定結果已經出爐,經過南山法院委托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鑒定,最終認定該《承諾函》的文字是同一時間(一次性)打印形成;《承諾函》落款承諾人處“吳滔”簽名是吳滔本人書寫,摁在吳滔簽名上的指印也是吳滔本人的。就此,圍繞富安娜天價訴訟案的最大懸念已解。富安娜又一次有力揭穿了余松恩、周西川、吳滔等前自然人股東否認簽過《承諾函》的謊言。
此前,該系列案之一,原告富安娜訴被告曹琳案的一審判決書中,南山法院對《承諾函》的法律效力做出了評判,認為《承諾函》合法有效,對被告曹琳具有約束力,并據此判決被告曹琳需支付原告富安娜違約金1,898,856.96元及利息,富安娜股權激勵索賠糾紛首案一審以富安娜勝訴告終。
早在2007年6月,為了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建立和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富安娜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定向增發方式向激勵對象發行700萬股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包括公司及下屬控股子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主要業務骨干。
2008年3月,富安娜向中國證監會申請IPO,為配合上市,富安娜終止上述計劃,并將所有限制性股票轉換為無限制性的普通股。同時,富安娜與持有原始股的余松恩、周西川、陳瑾、吳滔、曹琳等人協商,他們向公司出具了《承諾函》。
按照《承諾函》的約定,持有原始股的員工“自承諾函簽署日至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內,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辭職、不連續曠工超過七日、不發生侵占公司資產并導致公司利益受損的行為,若違反上述承諾,自愿承擔對公司的違約責任并向公司支付違約金。”簽署人是以公司股東的身份向公司出具《承諾函》,《承諾函》體現的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股權法律關系。
2008年7月起至2009年9月份,余松恩、周西川等部分非創業股東向富安娜提出辭職申請,并先后離開公司。據了解,余松恩、周西川、陳瑾等人離職后,均跳槽至富安娜主要競爭對手之一的水星家紡。
2012年12月26日,富安娜對余松恩、周西川、陳瑾、吳滔、曹琳等26名自然人股東就《承諾函》違約金糾紛一事向南山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判令各被告分別賠償違約金累計達8121.67萬元,該案堪稱A股“史上最貴違約金”,被媒體和社會高度關注。
富安娜提起訴訟后,南山法院對每個被告進行單獨立案,記者采訪發現,此系列股權糾紛案正式立案受理之后,是否敢鑒定《承諾函》成為原、被告雙方真實底牌的試金石。
原告富安娜方面,自提起訴訟之日起,就堅稱被告簽署《承諾函》的事實成立,并提交了被告親筆簽名的書面證據,同時配合被告對《承諾函》做鑒定,并積極與被告方溝通,展現了足夠的誠意。反觀被告方面,對待《承諾函》的立場可謂模棱兩可,前后觀點時常相左,從部分媒體的報道中可窺見一二。
今年3月,在對某網站的采訪中,“周西川等人提出異議稱,承諾函是在富安娜私下違規脅迫在職期間的IPO前普通股股東簽下的。”言下之意,至少是簽過《承諾函》。而在今年11月,在對某周報的爆料中,周西川告訴記者:“作為訴訟里面的主要證據,這份承諾函我本人從來沒有簽署過。”
同一個人對同一件事,為何有完全相反的說法?到底是簽了還是沒簽呢?其本人難道還不清楚嗎?背后有何原因?部分被告不但對媒體信口雌黃,玩弄媒體于股掌之間,部分被告對于人民法院,亦是出爾反爾。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前述部分被告頻頻向媒體“爆料”,稱富安娜在IPO之前曾經“秘密回購”20名員工股票,并要求離職股東上交自己深交所股東卡、股東卡密碼與股東卡資金賬戶相關聯的銀行卡及密碼。
在富安娜的公告中:富安娜從未與媒體報道提到的20名首發前自然人股東發生回購公司股票的行為,也沒有與其他任何股東發生秘密回購公司股票行為。因為不存在股票回購的行為,更不存在要求任何員工或股東上交其所持有的深交所股東卡、股東卡密碼與股東卡資金賬戶相關聯的銀行卡及密碼的情形,公司從未侵占任何個人所持有的股東賬戶卡、銀行卡等財產資料,更不會違法操作他人證券賬戶。
在訴訟過程中,富安娜申請了對被告進行財產保全凍結,由凍結股份改為凍結股票證券賬戶,是為了保證本案判決后能順利執行,公司在起訴的同時申請了財產保全,查封了被告相應價值的財產:一部分被告是其在證券公司相應價值的賬戶資產;一部分被告因在外地證券部開戶,故查封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相應價值的股票。為避免被凍結股票價格波動造成損失,解封了原查封的股票,改為查封被告在外地證券部的相應價值的賬戶資產。該查封是同一個標的物的不同形式,不屬于重復查封,更不屬于超標的查封,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法院也不會準許。
法律界人士分析指出,近年來司法審判領域有一股歪風,就是理虧的一方為了彌補在證據方面的不足,大打“情感牌”、“悲情牌”、“爆料牌”,一些不明就里的媒體,一味追求“猛料”和“獨家”,稍加不慎就容易被當槍使,喪失媒體的公信力,殊不知民事訴訟的核心在于“拼證據”,在于“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試圖借助輿論影響司法的伎倆,最終都不會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