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方舟子被收買”微博案和百度訴360名譽侵權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宣判,法院最終認定,微博作為一種自媒體,相對應地對其言論自由的把握尺度也更寬,但同時也不能忘記行使言論自由的合理限度。
據了解,此案最初源于2012年10月,微博上有網友爆料稱“聽說國內某搜索巨頭正在風控散錢做競爭對手負面。最新消息是,花了300來萬,雇傭了一個有名的打假斗士,死咬競爭對手”,之后方舟子在網上發布針對360公司和周鴻祎的詆毀和侮辱性言論,百度公司不僅在百度新聞首頁的焦點新聞予以突出報道,還特別設立了“方舟子VS360”的熱門新聞專題,并報道了相關負面新聞。
2013年1月份,百度公司認為360官方微博和360董事長周鴻祎轉發的“有網友爆料稱方舟子被百度以金錢收買和利用”、“這一次是方舟子,下一次還會有圓舟子,后面肯定還有一系列抹黑360安全瀏覽器的組合拳,目的都是趁立足未穩要滅了360搜索”等言論微博,構成對其名譽權的侵害,故在海淀法院起訴了360公司和周鴻祎。
對此,360方面認為,基于多種“可疑”之處,在百度公司連續報道360公司關聯產品負面“虛假”新聞的情況下,360公司及周鴻祎發布了相關微博。
對此,法院最終認定,360與百度存在一定業務范圍重合,周鴻祎作為360的負責人,在百度報道360公司負面新聞時發表微博,具有一定原因,故予以酌情判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同時,法院認為,微博作為一種自媒體,更多的是分享自我的感受,因此個性化、隨意性更強,主觀色彩更加濃厚,相對應地對其言論自由的把握尺度也更寬,但在享受微博帶來的自由的同時,也不能忘記行使言論自由的合理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