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下午,360提示百度軟件惡意捆綁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360方面當庭表示,安全軟件對軟件捆綁進行提示是國際通行準則,360作為安全廠商,有義務提示軟件的惡意行為,保護網民上網安全。
據悉,2011年工信部頒布的第20號令《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中明確提出:“互聯網信息服務終端軟件捆綁其他軟件的,應當以顯著的方式提示用戶,由用戶主動選擇是否安裝或者使用,并提供獨立的卸載或者關閉方式,不得附加不合理條件。”
其中,“規定”中明確指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欺騙、誤導或者強迫用戶下載、安裝、運行、升級、卸載軟件;(二)未提供與軟件安裝方式同等或者更便捷的卸載方式;(三)在未受其他軟件影響和人為破壞的情況下,未經用戶主動選擇同意,軟件卸載后有可執行代碼或者其他不必要的文件駐留在用戶終端。
對此,360方面表示,百度相關軟件有捆綁情況, 360作為安全軟件對于百度相關軟件進行安全提示,合理合法,正是維護了廣大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據了解,互聯網應用是個高度市場化的領域,市場化的方式就是通過用戶的理性選擇來實現產品的優勝劣汰。好的產品,用戶會主動去找、去用,比如微信、微博,并未硬推給用戶,但大家都主動在用。不過,但凡試圖硬塞給用戶的產品,往往都是無視用戶的知情權、選擇權,夾帶自己的私利,誘使用戶在不明就里的情況下使用相關的服務,從而實現不當利益,而非真正為了滿足用戶的正常需求;這樣的產品,也遲早會被市場拋棄。
據此有專家認為,互聯網商業應用的生命,在于尊重市場,滿足用戶的需求。因此,給予用戶知情權、選擇權,才能有利于整個互聯網行業的發展。
經過一個下午的開庭審理,此案并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