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法學碩士 徐丹
1998年,美國司法部、十九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政府向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地區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微軟通過非法獨占合同、軟件不兼容以及強制捆綁等手段排斥美國網景公司(Netscape)的導航者瀏覽器和太陽微系統公司的Java技術,非法維持其在PC操作系統市場的壟斷地位,以及試圖壟斷瀏覽器市場,違反了《謝爾曼法》。
該案經過初審、上訴、重審等一系列訴訟程序,最終由哥倫比亞巡回上訴法院審理。上訴法院審理該案的思路在于,適用《謝爾曼法》認定壟斷分為兩步:第一確定被訴企業是否在相關市場占據壟斷地位,其次確認該企業是否具有濫用支配地位的行為。
就認定壟斷地位而言,微軟案涉及操作系統市場和瀏覽器市場的界定問題。根據使用與英特爾兼容個人電腦的用戶很難轉向使用蘋果MacOS操作系統的事實,法官將相關市場界定為與英特爾兼容的電腦操作系統市場,符合1992年《橫向合并指南》中規定的市場界定條件。同時,就微軟被控試圖壟斷瀏覽器市場而言,上訴法院認為原告方并無充分證據來證明這一指控。從美國判例法角度來看,市場壟斷力是指企業在某個相關市場上擁有的控制價格或者排除競爭的經濟實力,通常以市場占有率來考量。盡管美國判例法采用的市場占有率標準不盡相同,但是70%或以上的市場占有率是足以認定一個企業在相關市場的支配力的。微軟案中法官以微軟占據了90%以上的操作市場系統份額為由認定了微軟擁有實質上的相關市場支配地位。
而根據美國反壟斷法律,擁有市場支配地位本身并不違法,但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力則是違法的。微軟案中,微軟公司通過合同形式和對產品加以特殊設計的策略,排擠網景公司和太陽微系統公司的市場占有。微軟公司的在windows操作系統中捆綁瀏覽器的行為屬于反壟斷法律所規制的搭售行為。就搭售行為而言,美國法院傳統上以本身違法原則認定特定條件下企業的搭售行為是非法的。但在微軟案中,法院認為應當依據合理原則判斷微軟的捆綁行為。盡管微軟證明了其捆綁行為具有一定的效率,但是法院最終認定這種行為的反競爭效果遠遠大于其效率所產生的競爭性效果,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微軟案的影響力是巨大的。無論對于全美范圍內的占據市場優勢地位的互聯網企業還是國際互聯網公司來說,反壟斷是一個永不過時的話題。分析微軟案中法院的審判思路,可以為企業進行自身是否具有反競爭行為、具備市場壟斷地位以及是否濫用了這一壟斷地位,均有較高的指導意義。美國法院開創性地以合理原則替代本身違法原則的做法,也表明法院在面對日益復雜的互聯網競爭環境時,靈活地綜合考量多種因素認定壟斷構成。這一大膽做法,對于依然適用傳統反壟斷法律應對互聯網競爭行為的其他國家而言,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